央法研究|虚拟主播是否拥有名誉权—日本首个关于虚拟主播名誉权判决的介绍与法律分析
原创 钟可人 央法律师 2022-09-16 16:01 发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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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1个
最近刚好有位同事在做名誉权的案子,凑巧我本人也被咨询了一个小的名誉权纠纷。在日留学期间出于个人需要,研究过大量娱乐圈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判决,遂决定可以结合最近以元宇宙为首的未来网络科技发展的动向,抽空撰写一篇关于日本法下虚拟主播名誉权问题的法律文章。
国内的相关政策动向
虚拟主播的直播画面
今年8月3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北京市促进数字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对于数字人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正面背书、发展目标与政策保障。
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链接查看:
http://jxj.beijing.gov.cn/zwgk/zcwj/bjszc/202208/t20220805_2787349.html
数字人(Digital Human)这一称呼对于一般大众而言可能比较陌生,就目前已经商业化的技术力,和与之对应的产品来看,可以认为,数字人在国内语境下被称作虚拟人乃至虚拟偶像、虚拟主播。
在国外,由起源于日本的命名“VTUBER”(Virtual Youtuber,商业模式以直播模式为主)为主流的称谓。根据第三方公司的统计,VTUBER中打赏金额总额的世界排名,除了1、2位例外,Top30均为日本公司旗下的VTUBER。
关于虚拟主播的名誉权
在全球共识度较高的WEB3.0产业中,数字人相关产业已接近生活。数字人的身份问题是全球性的法律难题。它是将来必须会面对的,且必定将通过科学IT技术、法律技术来解决的问题。
就目前全球与数字人有关商业模式的现状来看,VTUBER(以下统称虚拟主播)是目前最有力接近数字人产业的候选。虚拟主播在出现初期,往往被描述为只是给会动的图片配音的直播产业,并不被看好。但现在创造并构建VTUBER产业的日本现在占领着最大的市场,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基于吸粉能力的考量,目前虚拟主播除了一张所谓的皮(人物形象,可动插图)以及基本的人物设定之外,一个虚拟主播的综合魅力,更需要靠配音人员的个人人格魅力、思考方式、声音特质等归属于配音人员自身的能力来推动。
虚拟主播的例子
左:现实中的女性
右:通过因特网呈现给观众的人物形象
所谓人红是非多,虚拟主播作为一个虚拟的人,也存在被网友诽谤中伤的情形。
在上述前提之下,可以这样设问:
“应该怎么判断对于虚拟主播直接进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而这个行为在行为对象为自然人的场合确确实实被认定为属于侵害名誉权。”
也就是说,可以把问题简化为:虚拟主播能否遭到名誉权的侵害,亦或是虚拟主播能否拥有名誉权。
关于日本虚拟主播名誉权诉讼
第一案的基本情况
*由于事件信息大量采集自网络,细节事实请自行斟酌判断。
在日本最高裁的裁判例检索系统中无法检索出该判例,配合原告律师声明的表达方式推断,本诉讼的裁判文书确实未公开。而原告担当律师透露的信息并不多,故根据一些相对确凿的信息,如新闻报道等进行说明。
事件经过归纳如下:
2020年8月2日,因新人后辈使用的说话方式(口音腔调)与自己重复,原告发私信请新人后辈进行调整。
(虚拟主播的商业模式中,树立人设十分的重要。因此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说话方式对于成功树立人设有很大的影响)
被告在网上宣称原告职场霸凌新人后辈,并制作了视频动画公开。该视频获得了很高的流量。
原告遭到一般网民抨击
站在粉丝视角看本事件,其实是属于典型的公众人物的人际关系纠纷,大部分情况会运用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判断对错来决胜负。本事件在整个时间线上各类小事件层出不穷,原告、被告、新人后辈、运营公司都存在一定道德上以及理性对应上的对错。当然道德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具体的对错也无法量化,因此各方各执一词,俗称炎上。
总而言之,是属于不适合法律来调整的社会事件。
之后,原告对于被告(同视频网站用户,鳴神裁)在制作、通过网络公开宣称原告(担任虚拟主播“夢月ロア”工作的女性)职场霸凌新人后辈的视频这一事实,原告请求法院要求网络服务商(ISP)公开被告的个人信息。
对此,被告辩称:“虚拟形象与原告本人是不同的存在,不能视为一体。”也就是说,被告采取了虚拟形象不拥有名誉权的见解立场。
时间推进到2022年3月29日,原告律师在推特上宣称,东京地方法院承认该虚拟主播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并支持诉讼请求,做了出命令网络服务商(ISP)开示被告个人信息的判决。但又因为当前并非取得终局性的结果,对本案细节不进行更多的公开。
到目前为止,无法确认进一步的公开信息。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不管是在舆论还是媒体报道,都指向了“作为虚拟角色的虚拟主播能够被侵犯名誉吗?”。换而言之,首先需要存在名誉权,其次名誉权遭到了侵犯。在此之前,拥有名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法人。
在日本,关于名誉权遭到侵犯主要由以下法律规制:
*括号中内容为笔者添加,用于帮助理解的部分
参考法条
刑法230条
公然揭露事实,损毁他人名誉者,不论该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无劳动义务)或50万日元(约2.5万人民币)以下的罚金刑。
(若名誉权对象为死者,且事实内容为真,则不予处罚)
刑法230条之2
前条第1款的事实若关系到公共利益,且法院承认该行为目的乃专为谋求公共利益,(经审理)判断事实的真伪结果若为真,则不予处罚。
(下略)
名誉毁损罪的构成要件,需要1.公然;2.揭示事实;3.损毁他人名誉;4.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简单将该罪的构成要件代入本案如下:
A.
公然:该动画被上传至因特网上的公众视频网站,为多数不特定人群所观看。
B.
揭示事实:被告通过视频动画指出原告存在对新人后辈的霸凌行为。
C.
损毁他人名誉:此处的他人,基于判例,一般被认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物品、商品的评价不会构成名誉毁损罪,这一点可以参考电商网站的购物评价。损毁名誉的行为,需要和一般的批评、评论相区别,也很容易和言论自由的原则产生一定的冲突。这个部分十分复杂,也会与地方文化、价值观息息相关,很难一概而论。只就本案来看,在是否成立名誉毁损的问题上并没有争议。
也因此,本次裁判结果可谓确立了,直接对虚拟主播进行的名誉毁损行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属于对中之人(意为虚拟主播里面的人,一般认为是配音人员)的名誉毁损行为,这一规则。
*就媒体报道的倾向来看,大多数报道会将问题单纯化,称对虚拟主播进行名誉毁损就等同对中之人进行了名誉毁损。
这个问题之所以存在大量争议的理由:首先从商业角度来看,虚拟主播毫无疑问是商品。另外,虚拟主播本质上是插画与配音的结合,而虚拟主播体现出的“人格”,即可以是事前企划好的人物设定,由配音人员进行朗读并加入一点即兴发挥,也可以是由配音人员直接代入自己的人格。重要的是这两者并不互斥,属于可以混合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虚拟主播能否拥有名誉权就属于较为灰色的地带。
因此,如果本判决能够确定下来,将对于日本虚拟主播行业,乃至元宇宙构想中的身份认同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D.
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特别是娱乐界经常用来抗辩的理由之一。因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简单介绍如下:如果能够同时满足,1.成立名誉毁损行为之行为具有公共性;2.属于为了公益而做出该行为;3.行为人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内容是真实的,此时就不成立本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通过民法709条“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以及710条“财产以外的损害赔偿”(精神赔偿)来追究侵害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近期日本新修改的,俗称《Provider责任限制法》将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届时,在互联网上进行对于侵犯名誉权等侵权行为的维权负累将会大幅减少。
持信致专 • 以法为央
钟可人律师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日本事业部主任
毕业于早稻田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在日本实习工作期间获得日本电信金融子公司举办的Finance Business Creation Seminar获得最优秀奖。
回国后,进入提供以知识产权、商事法务服务为主的外资咨询公司从事法律咨询工作。在此期间经手了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商事法务案件,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直接服务的客户包括30家以上的世界知名企业以及JETRO等。
其后,在前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华区总部担任法务职位,在需要统括众多子公司的大型跨国企业总部积累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经验。
钟律师擅长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税务财务问题,对经营战略咨询也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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